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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衡陽訊 偷車犯法,但是偷“日本車”不犯法?這是盜竊團夥頭目伍某華的邏輯。8月29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盜竊汽車以及銷贓的犯罪團夥作出了一審判決。
  2011年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伍某華先後伙同被告人谷某飛、梁某軍、劉某青、李某兵、劉某和等人,在衡陽、郴州、株洲、永州等地盜竊本田特定車型,相互之間分工明確,配合默契,伍某華負責“技術”方面,谷某飛、梁某軍、劉某青、李某兵、劉某和等人負責望風和開車,盜竊本田雅閣和本田CRV汽車。
  盜竊成功後,通過相關的銷贓渠道,伍某華等人將車以3萬元左右的低價出售。經查明,伍某華共參與盜竊汽車46台,分贓46萬餘元;梁某軍參與盜竊36台,分贓26萬餘元;谷某飛盜竊22台,分贓25萬餘元;李某兵、劉某和、劉某青等也參與部分盜竊犯罪,分得部分贓款。鄧某暉買賣贓車40台;章某財買賣或者介紹買賣贓車10台;劉某陸、朱某燚、廖某勝、胡某軍、羅某等人買賣或介紹買賣部分贓車。
  法庭審理中,伍某華辯稱,其系誤信網絡傳聞,以為盜竊日本車不是犯罪。劉某和也辯稱,系聽信伍某華所稱偷日系車不犯法的說法才參與犯罪。李某兵辯稱,犯罪動機有抵制日貨的因素,請求從輕處罰。
  8月29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主犯伍某華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梁某軍、谷某飛、劉某和、劉某青等四人6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5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鄧某暉、章某財、劉某陸、朱某燚、廖某勝、胡某軍、羅某等七人有期徒刑或管制,並處2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來源:瀟湘晨報)
  通訊員周連武 郭小軍
(原標題:2年盜車46台,自稱盜日系車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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